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 
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進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暨業務講習及技能檢定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關於發行新聞紙或雜誌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裝修裝潢工程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  
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不依法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緩。前項罰緩經催告仍未繳清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外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得派會員代表乙人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上限。
第十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決定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理、監事
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者。
四、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處分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 
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前項經催告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理監事者,應即解除職務,並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經停權處分之會員,繳清需繳之會費之日起,應即恢復會員應享有之一切權利。但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理監事而遭解除職務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十七條:凡連續繳交會費達二十年以上之會員代表於退休歇業後可申請為本會名譽會員,本會名譽會員所應負之義務及法則除免每年繳交常年會費外皆與本會會員相同,名譽會員所享之權利除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外皆與本會會員相同。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多之數為準,票據相同任期自擇。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會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事物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卸任理事長未當選次屆理監事時,得由理事會任聘為名譽理事長,任期與當屆理事長相同。
第廿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見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  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
          二、監察理事長,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職務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廿九條:本會聘顧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三十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會議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理事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二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 議,經送達通知而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護。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下列各款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
第卅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  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卅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代表出席。
第卅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八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過。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九條:一、入會費:新台幣三○○○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月五○○元,全年六○○○元,每年首季繳納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由會員大會依舉辦事業之需要而決議籌集之(包括事業費之總額及每份金額),事業費之分擔每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均應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核准後執行之。
                  四、委託收益。
                  五、利息收入。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一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二條: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三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
超過五十份,但因必需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四條: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不請求退還。
第四五條:興辦之事業費,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六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任選之。
第四七條: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
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條:本會辦理細則及會務工作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五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台中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準會員組織辦法         【修改後條文102.3.20
                      
第一條:為網羅設計界新秀及公會服務設計界傳承之精神,並提昇公會專業形象、建立業界業
必歸會之理念,使設計界薪脈相傳。
第二條:資格:未取得公司登記之專業設計師或友會會員。(不含室內裝修各項施工人員及廠
商)。
第三條:參加“準會員”之入會會員,應繳交準會員會費每月伍佰元,年度會費計陸仟元整。
第四條:凡欲申請加入“準會員”須經公會會員二人推薦並經理事會同意之,依一般行政手續
辦理。
第五條:準會員之權利如下:
            1.享有公會網站之資料共享。
            2.公會網站E-MAIL免費提供。
            3.享有公會提供生日禮物贈品。
            4.以會員身份參加公會舉辦自我教育學術活動
            5.以會員身份參加公會舉辦之自強活動。
            6.享有列席參加公會舉辦之會員大會之活動。(無發言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7.享有公會出刊之季刊及大會手冊。
第六條:準會員之義務如下:
            1.經理事會同意加入準會員後須至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繳交準會員會費。
            2.若準會員經公會輔導開業後,則須立即辦理公會會員入會手續。
            3.須遵守公會會章第十條之規定,若有違背時,經理事會開會通過撤銷其準會員資格,
其會費將不予退費。

全聯及市商會代表遴選及管理辦法
 
107年9月19日第15屆第1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3年1月17日第17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遴選辦法及管理辦法依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臨時動議案動議通過授權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針對本會推派會員參加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及台中市商業會(以下簡稱市商會)之代表所定之遴選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理監事會於全聯及市商會每屆會期前依本會代表名額推派公會會員參加,協助本會與全聯及市商會間之會務之運作及聯繫。
第四條:全聯及市商會代表之遴選由公會歷屆理事長及理監事依名額比例遴選。
第五條:全聯及市商會代表之遴選比例如下:
1.全聯會代表遴選比例:歷屆理事長40%、常務理監事40%、理監事20%
(全聯會理監事提名比例:歷屆理事長60%、常務理監事40%)。
2.市商會代表(七名)遴選比例:歷屆理事長60%、現任常務理監事40%。
3.但相關比例得依任務需要調整之。
第六條:全聯及市商會代表之遴選推派由研究發展委員會提名理監事會通過送交全聯及市商會。
第七條:全聯及市商會之會員代表會費及會議交通補助費由理監事會編列年度經費收支預算中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支應。
第八條:全聯及市商會代表之職權如下:
        1.依各代表在全聯及市商會內所擔任之職務區分,應參與該職務有關之會議。
        2.擔任全聯及市商會幹部之會員代表須於公會理監事會議中報告及相關資訊之傳遞。
        3.接受理監事會動議提案之付委,於全聯及市商會各相關會議中提出動議案。
        4.公會與全聯及市商會間若產生看法立場不同時、各會員代表須以本會理監事會所通過之決議立場為依據。
第九條:本規章之增減修訂,需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

會員代表子女教育獎勵辦法
 
107年9月19日第15屆第1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2年11月22日第17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會為獎勵會員代表子女努力向學,俾可有大前程,乃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八款之規定,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獎勵對象,以本會會員代表子女及榮譽會員代表子女就讀於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大專、研究所者為限。
第三條:凡國內外在校學業成績,含操行及體育成績總平均國小90分以上,國中85分以上,高中(高職)大專以上80分以上,其各科成績均以及格為標準者。每年10月由會員商號舉荐向本會申請,每一會員每一學階以舉荐一人為限,申請人須繳清該年度會費。
第四條:獎勵名額國小每年級10名,國中每年級8名,高中每年級6名,大專、大學、研究所每年級各6名,限額選拔懸缺留空,如人數超額時由最高分數依次錄取。
第五條:申請獎勵學生之審核,由理事會執行之。
第六條:獲獎之優秀子女,得獎名單於本會官網及大會手冊中公告,依本會規定領取獎學金。
第七條:獎學金發給金額:國小生每名1,000元;國中生每名1,500元;高中生每名1,800元;大專生每名2,000元;碩、博士生每名2,500元,每人並頒獎狀乙紙,超出名額達到選拔標準者頒給金玉獎及獎金500元藉資鼓勵。
第八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獎勵會員幹部參與會務積分獎勵辦法

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代表及幹部踴躍參與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與會務之推動,特訂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獎勵之對象,以本會會員代表為限。
第三條:本辦法以積點方式累積計算,僅作為屆別年終活動補助參考之用。
第四條:計點方式:
        1.會員代表:依會員入會年資記點,每滿一年計一點。
        2.擔任歷屆理監事、顧問、滿一年累計一點。
        3.擔任歷屆各委員會主委滿一年累計一點。
        4.本會在職人員、總幹事滿一屆累計四點,會務人員滿一屆累計三點。
        5.年度大會:擔任本屆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顧問及執行長一職累計五點,副執行長累計二點,各組組長累計一點。
        6.主辦單位:各委員會或會員在公會主辦各項活動,擔任主委(召集人)或講師一職累計二點,協辦活動各委員、會員累計一點。       
        7.參與活動:凡本屆會員代表每參與由公會主辦之活動累計二點。
        8.開會:凡本屆會員代表(幹部)列席或出席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全程參與累計二點。
第五條:本記點獎勵辦法除第四條第一項屬於常年累積記點,其餘皆由當屆理事會通過後開始實施記點。
第六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之,修改亦同。

 

教育館租借辦法

(1) 屬於本公會之團體及個人收費標準:
   團體:以兩小時基本數$1,000元,每增加一小時加收$500元。
   個人:以兩小時基本數$1,000元,每增加一小時加收$500元。
(2) 非屬於本公會之團體及個人收費標準:
   團體:以兩小時基本數$2,000元,每增加一小時加收$800元。
   個人:以兩小時基本數$2,000元,每增加一小時加收$800元。
(3) 此項個人租用需以不收費用之活動,適用個人租用。
(4) 長期租借者委由理事會專案處理,訂定相關租借辦法。
(5) 各委員會常態性會務租借費用,由理事會專案處理。

公會即時通訊群組管理辦法
 
105年5月18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106年3月15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108年5月15日第十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第一條:公會因應資訊時代來臨,為便於訊息傳遞之即時性,各委員會、各項大型活動組織,皆得以利用各種即時通訊軟體成立該通訊群組,來進行討論、溝通、推動、公布、通知等事項,以達事半功倍之效果,為便於管理,特訂定此管理辦法。
第二條:通訊群組之名稱設立由各委員會、各項大型活動組織自行命名,惟通訊群組之名稱前皆須冠上「TAIDD」及屆別字樣,如:TAIDD第16屆數位資訊委員會。公會需成立「公告群組」及「交流群組」,其管理者為數位資訊委員會。
第三條:各通訊群組必須放置群組圖片,群組圖片由各群組自行設計。
第四條:通訊群組之成立隨同當屆屆別交接或活動任務完成後解散。
第五條:通訊群組之管理者由各委員會主委或各項大型活動執行長擔任之。
第六條:通訊群組人員之邀請或退出皆由管理者負責控管。
第七條:「公告群組」係為公布公會理監事會討論通過之公告事項或轉知其他友會相關訊息。「交流群組」係針對設計及工程相關資訊交流與分享。通訊群組只能針對該群組相關之議題進行討論運作,群組成員不得於群組中作私人聊天之用途。
第八條:通訊群組成員不得隨意張貼與該群組無關聯之文章或貼圖。「公告群組」及「交流群組」,如有不當資訊張貼及傳送,經管理者屢勸不聽者,得由管理者另其退出。
第九條:有關會議之召開、討論議題之主旨、重要事項之公布或通知等,則須將該事項張貼在群組之「記事本」。
第十條:各委員會、各項大型活動所拍攝之相片,則須張貼在該群組之「相簿」,並依日期或活動性質設立單一相簿。
第十一條:通訊群組活動之報名、登記、投票等登記方式則由管理者自行訂之。
第十二條:本通訊群組管理辦法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會員參與室內設計相關競賽獎勵辦法
 
105年9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代表踴躍參與室內設計相關競賽而擬定之獎勵辦法。
第二條:獎勵對象:本會所屬會員。
第三條:競賽類別:室內設計相關競賽分為國內性比賽及國際性比賽。
第四條:國內性比賽: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創獎、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TID獎。
第五條:國際性比賽:依教育部所頒佈的IDC設計戰國策中綜合設計類獎項為主。
                 (請參閱教育部網站:http://moe-idc.org/index.php)
第六條:獎勵辦法:當年度獲得入選佳作名次以上之榮耀,皆由公會於會員大會時頒發獎狀,並在會員大會手冊或會訊列出榮譽榜。
第七條:若未列於上面所列舉之國內及國際性室內設計競賽之相關團體,可由會員代表另行列舉送交理監事會審核認可通過。
第八條:同一作品獎勵可同時列舉於上列各項競賽團體。
 


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106年11月2日第十五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第二條、第五條。
‧107年1月17日第十五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第二條、第五條。
 
第一條: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為確立會務標竿,研議前瞻計劃,確立全方位策略依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設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藉集思廣益之功,並加強會務之策劃與實施,而訂立本簡則。 第二條:本委員會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兼主任委員,委員為歷屆理事長及當屆會務顧問、當屆常務理監事,綜理研究發展會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常務委員四人,分掌會務發展、學術研究、公共工程、法務研究四組,每組各設委員若干名。 第四條: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相同,且均為義務職。 第五條: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若有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研究發展,得分組進行,其結論應提報委員會決議,送請理事會參辦。 第七條:本簡則應提付理事會通過,修改時亦同。



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章
‧111年9月21日第17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長期維護本會會館之產權,資金借貸,將來之買賣擴充,館內設備添置及維修,會館長短期間之出租等,特設置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研議,執行及管理之。
第二條: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由歷屆理事長,會務顧問及當屆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組成之,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當屆名譽理事長擔任之,當屆理事會推派一位常務理事擔任執行秘書,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三條: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會計與理事會分立,設「運用基金」及「積立基金」兩專戶,由執行秘書掌管收支登帳,當屆監事會監督。
第四條:會館增添設備、維修費用及抵押貸款之本息攤還應配合銀行還款計劃,由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專項支應,於年度預算開始,撥入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運用基金」專戶內運用,會館及設備長短期間之出借收入亦同,在年度結束時,剩餘經費轉入會館「積立基金」專戶內積存。以備它日還款及擴充會館之用。
第五條:會館之長短期出租,另行訂定,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館及會議室出借辦法,施行之。
第六條: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研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公會會館如有抵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人為當屆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委、當屆理事長、當屆常務監事等三人,或由委員會委員推舉之。
第八條:會館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須經當屆理事會之同意行之。
第九條:本規章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

 

學術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為增進室內設計師水準、提升社會地位及自我研習,並與國內外設計團體交誼、
觀摩、學習乃組織學術教育委員會,實施之。
第二條:有關學術與教育事項等活動之辦理。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顧問若干名、主委一人、副主委一至二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出任,
委員若干名。主委由理事長遴聘,顧問、副主委及委員由主委聘請,任期三年與當
屆理監事相同。
第四條:本委員會應配合理事會提報年度計劃,由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專款支應。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須經當屆理事會之同意後行之。
第七條:本規章之增減修訂,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證照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為提昇室內設計師法定位階及工作權保障,與社會定位,並協助本會專業技術人員執行相關簽證業務,提昇專業技能和防火概念以及相關法規的認知,特設立証照委員會,負責研議推動相關業務之執行。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顧問若干名、主委、副主委、執行秘書各一人,依任務分設執行小組及組長,並依需求得聘委員若干名。顧問、主委、副主委經理事會遴聘之,執行秘書及各組委員由主委推薦經理事會聘任之。主委、副主委出缺時由理事會聘任之。委員出缺時由主委、副主委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相同。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工作會,若有必要時,得由主委隨時召集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及經費運作,需由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過半數贊成再經理事會同意後行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鑑定調解委員會組織章程
 
‧107年9月19日第十五屆第1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8年5月15日第十六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9年3月11日第十六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1年7月20日第十七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3年5月15日第十七屆第1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會為接受會員同業團體及法院之委託鑑定調解案件,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十款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因業務關係與同業發生糾葛或爭議,或與業主發生糾紛,得申請鑑定調解委員會排解及諮詢之。
第三條:凡本會會員與業主間發生糾紛,經提出訴訟,由法院具文函請本會鑑定,得由鑑定調解委員會指派鑑定人執行鑑定事宜。
第四條:鑑定調解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若干名,  由會員、顧問間遴聘專業人士(具法定專業證照者並具本會鑑定人員培訓合格者)為鑑定人暨事件調解人。
第五條:受聘為鑑定調解委員會之鑑定人,得依內政部建築管理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工程會專業工程鑑定等相關法規,以公正負責之態度處理鑑定調解事件,並保守秘密,不得接受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因財產權向本會申請鑑定調解之事件,得依法院裁定給予參予事件之鑑定人法定適當之報酬,收費依下列標準逐級核計繳納鑑定調解費:
※案件若需初勘評估,需繳納初勘費一萬元,初勘費未於期限內繳納本會得不予受理。待初勘費繳納完成,約定初勘日期後由本會派員前往初勘。初勘案件經審查後確認屬可受理鑑定案件,即核計需繳納鑑定費金額。初勘費收訖後,無論案件是否受理鑑定,初勘費均不退還。
        一.五十萬元以下者,繳交十萬元。
        二.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十萬部分按百分之六計算。
        三.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萬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
        四.超過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二計算。   
        五.經鑑定後之標的金額,如有超出原預繳之標的金額者,應依上開規定補足應繳金額,本會始得提出鑑定報告書。
        六.所需鑑定標的物,除座落台中市外,應再加繳一萬元之行政交通事務費。
        七.鑑定人出庭作證除法定交通費外,出庭費每次每人新台幣三千元,由法院裁定之訴方繳納。
        八.訴訟案件繳交之鑑定調解金額,以法院一審為限,若經上訴庭法院通知因新增事件工項再鑑定,得再繳交百分之五十之鑑定費用。
 
第七條:非因財產權而申請諮詢之事件,應繳納諮詢費每小時三仟元整,採累進方式計算。
第八條:非因財產權而申請鑑定調解之事件,應繳納鑑定調解費三萬元整。
第九條:本會之會員申請鑑定調解者,得依第六條、第八條之標準減付鑑定調解費十分之三。
第十條:鑑定調解委員會應就所鑑定調解事件,提撥鑑定調解鑑定費百分之七十支付參與該事件之鑑定調解委員會鑑定人法定鑑定費,受委任參與之鑑定人得負相關之責任及製作鑑定報告書相關文件之義務。
第十一條:鑑定調解委員出外調查,鑑定之交通費、食宿費,依中等標準核實計算,核定給付車馬費,並由行政交通事務費及專款基金專案給付。
第十二條:鑑定調解費用之繳納者,依據法院囑託鑑定函文裁定並通知聲請兩造繳納方限期繳納,逾期視同撤回鑑定委託事件並退回法院函文。
第十三條:當事人撤回鑑定調解之申請,由其負擔已繳納鑑定調解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條:鑑定調解委員會辦理鑑定調解事件,其鑑定調解費用依第十條規定收取百分之七十,另百分之十行政交通事務費提撥專款專用基金(鑑定人保險、法律事件、購置鑑定器材等),其餘部份由公會統籌運用。
第十五條:本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鑑定調解委員會 鑑定執行流程】



設計師廠商聯誼會組織辦法
中室設聯字第八二○四二六第○○一號
第一條:為促進室內設計與經營室內裝修優良建材、家飾、用品廠商之行銷管道及增進交誼,乃組織設計師廠商聯誼會實施之。
第二條:凡經營室內裝修優良建材、家飾、用品之合法廠商經公會會員二家以上之介紹,均得申請加入設計師廠商聯誼會,並經聯誼會審核提報理監事會核准後,始為榮譽廠商會員。
第三條:參加「設計師廠商聯誼會」之廠商入會時,應繳交年度會費二萬元。
第四條:聯誼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公會會員及室內設計師資訊之提供
           1.公會設計師會員名冊提供。
                   2.新入會設計師名冊優先提供。
                   3.聯誼會會員資訊流通交流。
            (二)公會主辦之學術及休閒活動之優先參與
           1.本會會員由公會提供識別證,每家廠商以三張為限。
                   2.公會所提供各會員參加之相關活動,請配帶識別證。
                   3.本會會員可享有公會舉辦各種俱樂部聯誼之參與及慶生會。
            (三)公會資訊中心之優先使用
                   1.中心提供會員各種聯誼資訊。
                 2.本會會員可將公司產品資料提供中心,輸入電腦資料庫儲存,以利設計師查詢。
                   3.本會會員可將產品目錄送至中心,供設計師取用。
                  4.提供中心之資訊、目錄必須確實並有助益
            (四)公會主辦大規模展覽會之優先參與及攤位選擇。
                   1.參展會員享有費用、展示攤位、請卡數量、進場佈置時間、會刊位置優先指定、專訪專題報導等之優待,以專案另定之。
            (五)產品發表會之協助辦理
               1.展示場地提供及安排。
                   2.公會會員之通知。
                   3.展示會之佈置及企劃。
            (六)享有會員代表子女教育獎勵
第五條:聯誼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聯誼會會員需遵守國家法令。
            (二)聯誼會會員需遵守聯誼會組織辦法之規定。
            (三)聯誼會會員需秉持商業誠信服務原則。
            (四)聯誼會會員派代表一名,參加公會會員大會。
第六條:設計師廠商聯誼會之經費由公會處理,並由監事會監督。
第七條:聯誼會事務之執行由公會常設性委員會之廠商聯誼會執行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數位資訊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年5月18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第二條。
 
第一條:本會因應資訊時代來臨,及會員需求設立【數位資訊委員會】執行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顧問若干名,主委、執行祕書各一人,依任務需求得聘副主委、委員若干名,主委經理事會遴聘之,顧問、副主委、執行祕書由委員會推薦送交理事會聘任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對外建立資訊交流提升公會形象,對內建立資訊平台促進會員與公會間之互動。
第四條:本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及經費運作,需由半數委員出席,出席過半數贊成再經理事會同意後執行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會相同。
第七條:本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若有必要得由主委隨時召集之。
第八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休閒活動委員會組織規則
 
108年11月20日第十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本會”為增進會員間之情誼交流,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乃設立休閒活動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以推動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組織規程依本會章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八款訂定。
第三條:凡本會會員有以上同好者,均可組織聯誼會。得邀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廠商會員及其員工與眷屬參加,受委員會之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各聯誼會設會長一人,由聯誼會會員推選之;教練一人,由會長荐聘之,會長為無給職。
第五條:各聯誼會之活動,由各聯誼會自行訂定,所需經費由聯誼會自理,但不得有賭博性之行為。   
第六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休閒活動有研究之會員選任之,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委員會辦公處所設於公會辦公處,由會務人員擔任行政工作。
第八條:為保障本會會員權益,各聯誼會會員退出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時,其所屬之聯誼會會員資格亦同時消滅,各聯誼會得予以退費或退出交流群組,其退費與否由各聯誼會決定之。
第九條:依第十五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之經費贊助,於每年屆別交接時贊助,該聯誼會會員50人以上贊助新台幣二萬元整,該聯誼會會員50人以下贊助新台幣一萬元整
 ,該聯誼會會員人數在15人以下不予贊助。 
第十條:本組織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愛心委員會組織規程
‧112年7月19日第17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回饋社會,協助須要救助之團體、人、及事,救助病困、傷殘等。我等會員,集腋
成裘以團隊之力量,奉獻及回饋社會之愛心特設愛心委員會,執行實施之。
第二條:愛心委員會之委員,由全體會員中具愛心之會員自由參加。
第三條:本會設主委一人、副主委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中互選,任期三年,隨屆別選
舉,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會應定期舉辦愛心活動,由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專款支應。於年度開始時,撥入愛
心委員會「運用基金」專戶內使用。

 
教育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章
 
108年1月23日第十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第一條:增進本會室內設計師本質學能,提升專業職能,乃組織教育訓練委員會,實施之。
第二條:有關教育訓練事項的活動辦理。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顧問若干名,主委一人、副主委一至兩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若干名。主委由理事長遴聘,顧問、副主委及委員由主委聘請,任期三年與當屆理監事相同。
第四條:本委員會應配合理事會提報年度計畫,由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專款支應。
第五條: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需經當屆理事會之同意後行之。
第七條:本規章之增減修訂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